中港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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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办理中港离婚手续
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汇,汇聚了不过国家的人士在此定居。香港市民与外籍人士结婚的现象也十分普遍,特别是中港结婚。由于中港生活上的文化差异,部分中港夫妇需要异地而处加上香港的生活压力较大,导致中港离婚现象在香港也相当常见。
在于香港人以及中国大陆人的离婚手续上是会比一般港人离婚较为繁复,基于离婚前夫妇当中一方可能会回到原居住地,无法顺利联络对方,故处理协议上需要较长的时间。
如何办理中港离婚程序
(海外离婚手续)?
香港是一个国际都市,很多外籍夫妇定居于此,而香港居民于外地旅游时注册结婚亦非罕见之事。
中港结婚现在已经非常普遍,但有时候因文化差异,生活压力大,来港后没有朋友和亲戚;港人内地人离婚也成为社会一个常见的现象。
从中国移居香港,往往会不知道怎样办理中港离婚手续。高德温事务所在过去有大量成功新移民离婚案件,能提供快捷稳健离婚服务给移民香港的新移民。
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婚姻诉讼条例》中第12条列明,二人结婚后至少十二个月后才可以向法庭申请离婚。换句话说,倘若二人结婚的年期没有超过十二个月,其二人并没有向法庭申请离婚的资格。
与中国内地的离婚手续不同的是,内地的离婚手续没有婚期限制,「今天结婚,明天手续」亦有机会发生。香港这样规定其实是基于对婚姻的尊重及抱严肃态度,不希望二人随便下离婚的决定。
夫妻分开两个国家居住算分居吗?
算是分居,但因夫妻身处异地离婚手续难度也会较高。
中港离婚程序和普通港人离婚手续有没有很大的分别?
香港离婚条例与内地离婚条例不同。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已婚夫妇只有在结婚一年后才能申请离婚。内地没有明确规定离婚申请的期限,所以婚后第二天就可离婚。
中港离婚常见的类型包括夫妇在内地登记结婚,夫妇在香港登记结婚,夫妇单方面同意离婚,夫妇单方面坚决反对离婚以及夫妇双方于香港法庭办理离婚等。
首先在于夫妇二人在内地登记结婚上,夫妇当中是无法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证明或者结婚证明或者其中一方失踪,两人都没有互相联系或者记不起在中国哪一个地方结婚。
其次在于夫妇二人在香港登记离婚上,夫妇两人在香港登记结婚却没有有效的香港结婚证明,夫妇其中一方失踪或者夫妇两人再没有联络。
在于单方面同意离婚上,由夫妇其中一人去提出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布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坚持不同的立场而无法达成共识。
在于单方面坚决反对离婚上,夫妇当中其中一人坚持不离婚,不愿意去配合离婚程序。
最后在于双方于香港法庭办理离婚上夫妇二人在申请离婚时但就未有分配好国内财产,或者将全部财产登记分配于其中一人的名义下被其单方面处理两人财产。
简单来说中港离婚手续会比一般离婚手续繁复,因为分居后夫妻有一方可能会回到自己原先居住地,没有联络,找不到对方,所需要的时间也因此较长。虽然如此,但离婚手续也大致上一样,我参照以下连结:
离婚移民
近年香港因社会或个人问题,令不少人移居外地生活。
英国启动BNO签证计划(包括以已放宽BNO「5+1」),允许申请者的配偶、伴侣及未成年子女可分开提出申请。虽则该计划为移民父母提供更大弹性,但过程中仍会出现无法预料的变数,若中途夫妻离婚,则会对后续移民申请产生一定影响。
海外离婚手续常见问题
若有一方视香港为居籍,即可在香港离婚。
只要能联络到,有邮递地址,对方又肯配合就可以办理。
为此以报纸广告形式通知对方,但需要律师协助,费用会因此多了;而取得法庭离婚令需时也较长,拖慢了离婚程序。
普通法的冲突法(conflicts of law)法则是,只要
(a)该婚姻之仪式符合注册当地法律之规(lex celebrations),以及
(b)双方于各自婚前居籍地(prenuptial domicile)的法律之下具婚姻能力(capacity to marry),如足够年龄和没有血亲、姻亲 等禁婚,则该婚姻会于香港法律之下有效。
举例而言,一对同性伴侣若果以香港为居籍地,即使在准许同性婚姻的英国结婚, 由于两人在居籍地(香港)的法律下无婚姻能力,该段婚姻将不被香港或英国法庭认受。
香港法院对离婚申请有司法权的限制。若要在香港离婚妆昏姻其中一方要于申请之时
(a)以香港为居籍
(b)三年之内惯常居于香港,或
(c) 与香港有密切联系,而香港法院亦会因而有权于该离婚程序作财产分配。
除此以外,如外国或中国法院已对一段婚姻作离婚判令,该离婚令将受香港法 院所承认。自2011年起,按《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29AB条,香港法院于外地离婚判令之后仍然有财政分配之权力,但若一方于外地离婚后重新结婚,将失去申请之权利。欧陆法系不的婚姻财产制度较看重规则的肯定性,相对上香港普通法下的离婚财产分配有较大的酌情权而较看重于公平。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29AB条对财政上较弱的一方有多一重的保护,假如外地法院所判决的财政分配不公,仍然可以向香港法院作出申请。

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区别
中国内地婚姻法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尤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收入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并没有我们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结婚以后,一方的财产并不当然地成为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离婚之时,原则上也是各自财产归属各自所有,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导致财产混同。
共同债务制度方面的区别
中国内地法律有关于夫妻债务共同承担的制度,香港法律对于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即无需介入也无需承担。
赡养制度方面的区别
香港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一方有赡养另外一方的义务,而我们内地婚姻法中则没有这个制度,只规定了有义务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
房产制度方面区别
由于我们内地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管是以谁的名义出资,也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一半。
但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却规定,以夫妻一方名义和一方个人金钱购买的房产,无论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一般来说都属于夫或妻原来一方个人所有,另外一方配偶是不能享有一半财产权利的。当然法官在处理具体的离婚房产分割时,通常会考虑夫妻双方自身的赚钱能力,经济实力以及夫妻一方对家庭做出的贡献大小,然后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中国或外国结婚后,再在香港和另一人结婚算不算重婚?
根据香港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条例》 ─ 第45条 重婚,
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但本条不得引伸应用于:
1) 在过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没有出现,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结婚的人,
2) 或再次结婚时已凭离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约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宣判无效的人。
有很多在外国结婚后,和配偶多年没有联络并另有伴侣,亦因为在香港没有外国的结婚证明或登记,很多时候就跳过离婚的程序而再结婚,这时候就会不自觉地犯了重婚罪。第2段的婚姻也会无效。
为了避免重婚罪,这时首先要把第二次婚姻解除,再把第一次婚姻解除,才可以和新的伴侣结婚。费时失事,所以结婚时一定要清楚自己有没有未离婚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