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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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離婚?
(離婚理據/條件)
在香港離婚,要:
A. 結婚滿一年;
B. 夫妻最少一方要以香港為居籍(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長期居港)。
還有概括來說,必須向法庭解釋:
C.「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 ,呈請人要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
(1)雙方同意離婚 ,雙方 分居 連續一年或以上
(2)單方面離婚 ,對方不同意或不回應,雙方 分居 連續二年或以上
(3)配偶曾與人通姦 ,要有足夠証據
(4)配偶的 不合理行為 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要有足夠証據
(5)遭配偶 遺棄 連續一年或以上。
合附以上情況就可準備草擬離婚協議書,即離婚呈請書,根據不同理據用不同離婚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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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需要經過下列階段:
離婚第一階段-呈請
提交離婚呈請書
呈請人須填妥「離婚呈請書」Form 2,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離婚呈請書的內容非常重要,一定要真確沒錯誤,否則會拖慢甚至令離婚程序失敗。
若有18歲以下家庭子女,需要填寫「關於子女陳述書」Form 2B,陳述現在子女的安排和離婚後的安排。
離婚第二階段-派遞
將呈請書送交配偶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的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
閣下須提交呈請書副本(有法庭蓋印)經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確認送達訴訟的答辯方。
答辯人了解呈請書內容後, 根據真實情況填寫並簽署「文件送達認收書」Form 4再交回家事法庭。
這一程序也因不同離婚原因而有所不同,答辯人的回應也影響接下來程序的走向。
離婚第三階段-宣誓排期
法庭聆訊
呈請人就 離婚呈請宣誓 ,再由司法常務官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後,案件才可 排期聆訊 ,譲法庭審理案件。
司法常務官就審訊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後,將會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被傳召雙方須如期出席。
離婚第四階段-離婚暫准判令
離婚暫准判令
若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離婚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若有子女或金錢問題未解決,則需要雙方出庭 。未解決所有分歧並不會拿到絶對離婚令**
本事務所保證所有案件都會完成所有程序,並跟進至絕對離婚命令。
離婚第五階段-離婚绝對判令
離婚绝對判令
在法庭頒布離婚暫准判令45日後,若呈請人和答辯人没再提出反對,呈請人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Form 5交回法庭,申請將離婚暫准判令轉為離婚絕對判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郵寄一份離婚絕對判令證明書Form 6。
離婚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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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呈請書的內容
香港離婚手續
常見問題
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個月左右完成。
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理論上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分居二年就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不須對方同意。(雙方需要在香港。)
以對方的不合理行為作離婚理由不須要分居,但過程複雜和辦理時間較長。
雙方可以在獲得離婚絕對判令後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