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溫事務所 Goodwin Divorce

離婚撫養權

離婚撫養權是怎樣安排?

離婚撫養權是指在夫妻離婚後,法庭如何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管養、照顧和探視權。這是一個涉及家庭和子女利益的重要問題,需要根據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和事實來判決。法庭在處理有關子女事宜時,首要考慮事項是什麼安排可以為子女帶來最佳利益,父母各自的意願則是其次。法庭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教育、宗教、文化、家庭關係、經濟資源等,並參考社會福利報告和專業意見。法庭會盡量保持子女的現狀,避免對他們造成過多的困擾和傷害。法庭也會鼓勵雙方共同培育子女,維持子女與雙親的親密關係。

家庭子女什麽年齡才要法庭安排撫養權?

在香港,根據《婚姻法》和《撫養權條例》,法庭通常會在以下情況下考慮安排子女的撫養權:

  1. 子女未滿18歲;
  2. 子女已滿18歲,但尚未獨立;
  3. 子女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撫養。

在香港,法庭通常會優先考慮將子女的撫養權授予父母中的一方,這取決於法庭認為哪一方有能力為子女提供更好的撫養和照顧。如果法庭認為雙方都無法提供適當的照顧和撫養,它可能會考慮將撫養權授予其他親屬或尋求其他解決方案。

然而,如果雙方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庭可能會安排獨立的專業人士進行評估,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最終決定。因此,如果您正在考慮離婚並擔心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最好諮詢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以獲取更多有關香港家庭法和撫養權的信息和建議。

香港離婚撫養權歸誰
(子女的管養權責)?

這是許多夫妻在面對離婚時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撫養權是指法庭授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和監管權力。法庭在判決撫養權時,首要考慮的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不是父母的意願或權利。

法庭會根據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和事實,參考多種因素,例如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教育、宗教、文化、家庭關係、經濟資源等,以及任何專業報告或意見。法庭會盡量保持子女的現狀,避免對他們造成過多的困擾和傷害。法庭也會鼓勵雙方共同培育子女,維持子女與雙親的親密關係。法庭可以判給雙方共同撫養權,或者判給其中一方單獨撫養權,並安排另一方的探視權。

在香港,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安排會根據《婚姻法》和《撫養權條例》等相關法律來進行。一般來說,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來決定子女的撫養權:

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把父母對子女的管養描述為父親或母親的“權利及權能”。

雖然該條例並未對“權利及權能”作出定義,但法庭的判例和其他條例皆顯示,它們的意義極其廣泛, 包括:

🔹與子女同住並照顧其日常起居,即照顧

🔹為其選擇學校,

🔹管理其財產,

🔹甚至對子女施加適度的懲罰,即管束

都是行使父母“權利及權能”的例子。在其他有關父母與子女的情況下,我們亦會提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權”或“監護權”。

本法例亦明確指出父母行使其管養權時,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

另外《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亦清楚規定,法院在處理未成年人的管養權時,父親或母親就子女的管養權提出的申索(claim)會獲得同等的考慮。

父權比母權大這種中國傳統家庭觀念,已不為香港法律接納。這原則亦再次說明,法庭在聆訊父母爭取管養權的案件時,首要的考慮是<孩子的福利>,而不是父或母個人的利益,也不是父母之間誰應有優先權。《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4條亦清楚規定,任何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如在任何影響該未成年人福利的問題上產生意見分歧,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請發出指示,法院可就意見分歧的事項,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子女管養權
Custody

通常是指一方在婚姻破裂後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責任和決策權。在家庭法律中,撫養權是關於決定哪一方父母將為子女提供日常照顧、教育、健康、安全和福利等基本需求的問題。

撫養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物理撫養權和法律撫養權。物理撫養權通常是指哪一方父母將與子女同住並為他們提供日常照顧和支持。而法律撫養權則指哪一方父母可以做出重大決策,例如孩子的教育、醫療和信仰等。

在一些情況下,撫養權可以被共同行使。這種情況下,兩位父母需要就一些重要的決策達成共識,並共同承擔孩子的撫養責任。

在家庭法律程序中,撫養權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它關係到孩子的福利和利益。如果父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庭可以做出撫養權的決定,以確保孩子的福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子女照顧及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照顧及管束權"是香港家庭法律中的一個概念,與子女的撫養權相關。照顧及管束權通常是指哪一方父母有權對子女進行日常生活的管理和監管,例如決定孩子的起居時間、飲食、娛樂和日常生活習慣等。與此同時,這個概念也包括了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和行為管制的權利。

在香港,父母通常會共同行使照顧及管束權,除非法院認為其中一方父母不能夠適當行使這種權利,或者法院認為共同行使會對孩子的福利產生不利影響。如果父母無法共同行使照顧及管束權,法院可能會決定授予其中一方父母獨立的照顧及管束權。

需要注意的是,照顧及管束權與撫養權不同。照顧及管束權通常涉及到日常生活的管理和監管,而撫養權則更廣泛,涵蓋了對子女健康、教育、信仰等方面的決策。在香港,父母通常同時擁有照顧及管束權和撫養權。

子女探視權
Access

是香港家庭法律中的一個概念,指的是那些未獲得子女撫養權的父母或其他親屬可以保持與子女的關係並與之交流的權利。

在香港,即使父母未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他們仍然可以獲得探視權,以維護與子女的關係。一般而言,探視權的安排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來進行裁定。在考慮授予探視權的具體安排時,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1.子女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2.父母或其他親屬的個人情況,如健康狀況、財務狀況等;
3.父母或其他親屬與子女的關係;
4.其他與子女利益相關的因素。

根據法院的判決,未獲得撫養權的父母或其他親屬可以與子女進行探視,探視的頻率和時長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安排。在探視期間,父母或其他親屬也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確保子女的權益和安全受到保護。

子女探視權是指在父母離婚或分居後,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可以與子女保持聯繫和互動的權利。這是一個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親子關係的重要權利,也是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子女探視權的內容和方式,可以由雙方自行協議,也可以由法院判決。一般來說,子女探視權包括探訪、一同外出、通話、視訊、簡訊等多種形式,並且要考慮子女的年齡、意願、利益、安全等因素。子女探視權的目的是為了讓子女在父母雙方的關愛下,茁壯成長,而不是為了滿足父母的私欲或報復。

常見的管養權分配

獨有/單一管養令
Sole Custody Order

"獨有管養令"或"單一管養令"是香港家庭法律中的一個概念,指的是法院裁定將子女的撫養權授予其中一方父母,使其成為子女的唯一或主要監護人,而另一方父母則無權參與撫養子女。

在獨有/單一管養令生效後,擁有撫養權的父母有權對子女進行日常生活的管理和監管,包括決定孩子的起居時間、飲食、娛樂和日常生活習慣等。而另一方父母則失去了對子女的撫養權,只能通過探視權與子女保持聯繫。

分割管養令
Split Custody Order

"分割管養令"是香港家庭法律中的一個概念,指的是法院裁定將子女的撫養權分別授予雙方父母,使雙方父母各自獨立負責子女的一部分撫養。

在分割管養令中,法院會將子女的時間分配給每個父母,並規定每個父母在特定時間內擁有子女的撫養權和管束權。例如,一方父母可能負責平日的撫養,另一方父母負責週末或節假日的撫養。

在分割管養令生效後,雙方父母各自獨立負責子女的撫養,並需要共同遵守法院規定的安排。這種安排通常會包括每個父母的撫養時間、交接時間、交接地點、探視時間等細節。

共同管養令
Joint Custody Order

"共同管養令"是香港家庭法律中的一個概念,指的是法院裁定將子女的撫養權授予雙方父母,使雙方父母共同行使子女的撫養權和管束權。

在共同管養令中,父母需要共同協商並作出決策,如子女的學校、醫療和生活等事項,並共同行使子女的撫養權。同時,法院也會規定每個父母在特定時間內擁有子女的撫養權和管束權。例如,一方父母可能負責平日的撫養,另一方父母負責週末或節假日的撫養。

共同管養令的生效後,雙方父母需要共同遵守法院規定的安排,共同協商並作出決策,確保子女得到充分的照顧和關愛。在共同管養令的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爭議,法院可能會介入調解或做出進一步的決定。

子女管養權

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

法庭在處理家事訴訟中的子女撫養權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而這些因素包括:

✅因應子女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子女的意見;

✅子女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環境改變可能對子女所造成的影響;

✅子女的年齡、 成熟程度、 性別、 社會和文化背景,和其他特點;

✅子女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子女的父親、母親以及有關人士,能在甚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該子女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

✅父親和母親對該子女和對管養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法院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為了幫助法庭對以上的問題作出適當的考慮,法庭會參考任何有關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書。在特殊情況下,法庭亦可考慮兒童心理學專家的報告書,然後才作出適當的判決。

當夫妻雙方有撫養權問題時,得不到共識,需要法庭協助分配時,就需要填寫

<關於子女事宜的表格 Form J >

子女管養權重要因素
的進一步闡釋如下:

保持現狀

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如子女與雙親其中一方相處愉快,並已習慣和喜歡現時的環境和生活形式,除非有其他迫切性原因,否則法庭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分開。

主要照料者

一般情況下,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因此,最好讓子女繼續與一向照料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從而保持現狀。

子女的意願

儘管子女的意願是重要因素之一,卻並非凌駕一切。法庭將會考慮子女的意願是否符合本身的最佳利益。

法庭一般會聆聽及考慮子女的看法,但子女看法的比重,視乎子女的年齡及明白事理的程度(一般7-8歲小童的意向會開始被採納)。在考慮將撫養權授予那一方時,較為年長之子女的意願將會更被重視。

在尋求及確認子女意見的過程中必須小心謹慎,通常會經由合適的法庭福利官去處理。過程中亦要避免讓子女覺得需要在母親和父親之間作出選擇,這會對子女構成重大的精神負擔。

任何一方試圖左右子女的決定亦是不正確的做法,因此較合適之途徑是經由法庭福利官去獲取子女的意願。

讓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為了避免精神創傷,一般都認同兄弟姊妹 (尤其是年齡相近的)應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然而經衡量後,如認為這是最佳的處理方式,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見。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子女的性別

這未必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因素,但如所有其他因素均等,這項因素亦會影響法庭之決定,例如快將進入青春期的女兒可能與母親一起生活較為合適,而相同年紀的兒子可能較適合與父親一起生活。

雙親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

如前文所述,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而不同的子女亦會有不同需要。

需要考慮的事項,是雙親各方的健康、謀生能力及財務資源是否可以配合個別子女的需要。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未必會影響或減低他 / 她作為父 / 母親的能力。法庭最終要考慮之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