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溫事務所 Goodwin Divorce

中港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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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辦理中港離婚手續

香港是一個國際化的大都匯,匯聚了不過國家的人士在此定居。香港市民與外籍人士結婚的現象也十分普遍,特別是中港結婚。由於中港生活上的文化差異,部分中港夫婦需要異地而處加上香港的生活壓力較大,導致中港離婚現象在香港也相當常見。

在於香港人以及中國大陸人的離婚手續上是會比一般港人離婚較為繁複,基於離婚前夫婦當中一方可能會回到原居住地,無法順利聯絡對方,故處理協議上需要較長的時間。

如果您需要辦理中港離婚手續,建議您諮詢我們。

一般情況下,辦理中港離婚手續需要滿足一些特定條件,例如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香港居留權或國籍,或者其中一方的配偶在香港或中國內地居住等。

具體的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會因情況而異,您可以在諮詢我們的同時,詳細了解和確認所需的具體步驟和要求。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或需要處理其他相關問題,例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您可能需要尋求專業律師或婚姻家庭顧問的幫助,以確保整個離婚過程能夠順利進行。

如何辦理中港離婚程序
(海外離婚手續)?

香港是一個國際都市,很多外籍夫婦定居於此,而香港居民於外地旅遊時註冊結婚亦非罕見之事。

中港結婚現在已經非常普遍,但有時候因文化差異,生活壓力大,來港後沒有朋友和親戚;港人內地人離婚也成為社會一個常見的現象。

從中國移居香港,往往會不知道怎樣辦理中港離婚手續。高德溫事務所在過去有大量成功新移民離婚案件,能提供快捷穩健離婚服務給移民香港的新移民。

在一般情況下,按照《婚姻訴訟條例》中第12條列明,二人結婚後至少十二個月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換句話說,倘若二人結婚的年期沒有超過十二個月,其二人並沒有向法庭申請離婚的資格。

與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離婚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便下離婚的決定。 

夫妻分開兩個國家居住算分居嗎?

夫妻分開兩個國家居住可以被視為分居

在香港,如果夫妻已經分居滿兩年,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無需對方同意。在此之前,如果夫妻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或爭執,也可以嘗試通過婚姻諮詢或其他方式解決問題,以盡可能維護家庭關係和解決分歧。

中港離婚程序和普通港人離婚手續有沒有很大的分別?

香港離婚條例與內地離婚條例不同。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已婚夫婦只有在結婚一年後才能申請離婚。 內地沒有明確規定離婚申請的期限,所以婚後第二天就可離婚。

中港離婚常見的類型包括夫婦在內地登記結婚,夫婦在香港登記結婚,夫婦單方面同意離婚,夫婦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以及夫婦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等。

首先在於夫婦二人在內地登記結婚上,夫婦當中是無法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明或者結婚證明或者其中一方失蹤,兩人都沒有互相聯繫或者記不起在中國哪一個地方結婚。

其次在於夫婦二人在香港登記離婚上,夫婦兩人在香港登記結婚卻沒有有效的香港結婚證明,夫婦其中一方失蹤或者夫婦兩人再沒有聯絡。

在於單方面同意離婚上,由夫婦其中一人去提出離婚,但對於財產分佈以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上堅持不同的立場而無法達成共識。

在於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上,夫婦當中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不願意去配合離婚程序。

最後在於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上夫婦二人在申請離婚時但就未有分配好國內財產,或者將全部財產登記分配於其中一人的名義下被其單方面處理兩人財產。

簡單來說中港離婚手續會比一般離婚手續繁複,因為分居後夫妻有一方可能會回到自己原先居住地,沒有聯絡,找不到對方,所需要的時間也因此較長。雖然如此,但離婚手續也大致上一樣,我參照以下連結:

離婚移民

近年香港因社會或個人問題,令不少人移居外地生活。

英國啟動BNO簽證計劃(包括以已放寬BNO「5+1」),允許申請者的配偶、伴侶及未成年子女可分開提出申請。雖則該計劃為移民父母提供更大彈性,但過程中仍會出現無法預料的變數,若中途夫妻離婚,則會對後續移民申請產生一定影響。

海外離婚手續常見問題

在中國結婚的夫妻可以在香港申請離婚,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至少一方是香港居民或者香港永久性居民;

2.夫妻雙方已經在婚姻關係上分居滿兩年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婚姻已經破裂;

3.夫妻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或者這些問題已經由法庭判決。 如果以上條件都滿足,夫妻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請離婚,申請程序和要求與香港夫妻離婚申請的流程和要求相同。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都屬於中國,但是兩地的法律體系和法律程序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只要能聯絡到,有郵遞地址,對方又肯配合就可以辦理。

為此以報紙廣告形式通知對方,但需要律師協助,費用會因此多了;而取得法庭離婚令需時也較長,拖慢了離婚程序。

普通法的衝突法(conflicts of law)法則是,只要

(a)該婚姻之儀式符合註冊當地法律之規(lex celebrations),以及

(b)雙方於各自婚前居籍地(prenuptial domicile)的法律之下具婚姻能力(capacity to marry),如足夠年齡和沒有血親、姻親
等禁婚,則該婚姻會於香港法律之下有效。舉例而言,一對同性伴侶若果以香港為居籍地,即使在准許同性婚姻的英國結婚,

由於兩人在居籍地(香港)的法律下無婚姻能力,該段婚姻將不被香港或英國法庭認受。

香港法院對離婚申請有司法權的限制。若要在香港離婚妝昏姻其中一方要於申請之時

(a)以香港為居籍

(b)三年之內慣常居於香港,或

(c) 與香港有密切聯繫,而香港法院亦會因而有權於該離婚程序作財產分配。

除此以外,如外國或中國法院已對一段婚姻作離婚判令,該離婚令將受香港法
院所承認。自2011年起,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9AB條,香港法院於外地離婚判令之後仍然有財政分配之權力,但若一方於外地離婚後重新結婚,將失去申請之權利。歐陸法系不的婚姻財產制度較看重規則的肯定性,相對上香港普通法下的離婚財產分配有較大的酌情權而較看重於公平。《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9AB條對財政上較弱的一方有多一重的保護,假如外地法院所判決的財政分配不公,仍然可以向香港法院作出申請。

中港离婚

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區別

中國內地婚姻法中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尤其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收入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我們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製;夫妻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共同債務制度方面的區別

中國內地法律有關於夫妻債務共同承擔的製度,香港法律對於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即無需介入也無需承擔。

贍養制度方面的區別

香港婚姻法有規定夫妻一方有贍養另外一方的義務,而我們內地婚姻法中則沒有這個制度,只規定了有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

房產製度方面區別

由於我們內地存在夫妻共同財產製,但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不管是以誰的名義出資,也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各自一半。

但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一般來說都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配偶是不能享有一半財產權利的。當然法官在處理具體的離婚房產分割時,通常會考慮夫妻雙方自身的賺錢能力,經濟實力以及夫妻一方對家庭做出的貢獻大小,然後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Quotes from: 法盾法律团队

在中國或外國結婚後,再在香港和另一人結婚算不算重婚?

根據香港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 第45條 重婚

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但本條不得引伸應用於:
 
1) 在過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沒有出現,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結婚的人,
 
2) 或再次結婚時已憑離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約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判無效的人。
 

有很多在外國結婚後,和配偶多年沒有聯絡並另有伴侶,亦因為在香港沒有外國的結婚證明或登記,很多時候就跳過離婚的程序而再結婚,這時候就會不自覺地犯了重婚罪。第2段的婚姻也會無效。

為了避免重婚罪,這時首先要把第二次婚姻解除,再把第一次婚姻解除,才可以和新的伴侶結婚。費時失事,所以結婚時一定要清楚自己有沒有未離婚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