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溫事務所 Goodwin Divorce

離婚案例

夫妻離婚後財產

【法律迷思】夫妻離婚後財產會如何分配?

【法律迷思】夫妻離婚後財產會如何分配? 近年香港夫妻離婚的情況愈趨普遍,除了關心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外,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亦是不少人關心的事宜。 如何辦理離婚? 夫婦必須符合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一、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 二、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三、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符合「密切聯繫」與否將視乎個案而定)。 如果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人需要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並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但如果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他們則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要留意的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2條,假如雙方結婚未滿1年,他們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但若果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是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離婚呈請則不須遵守1年限制。 夫妻財產分配事宜 提出離婚後,雙方要先確定家庭總資產組合內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然後再需計算各項資產的大約價值。假如雙方未能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法庭將會為此作出決定。法庭會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 以往香港法院習慣先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相關評估分配資產;而餘下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不過,隨著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此案例對法庭在處理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帶來重要的指標。因此,婚姻雙方如果希望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便變得十分重要。 此外,他們亦可選擇在婚前成立信託把部份個人資產作分隔,避免日後在離婚時,需要為財產分配予訴訟另一方。成立個人信託後,信託資產的擁有權便會轉移到獨立受託人手上,就可避免日後若不幸離婚需要跟另一方就該財產進行分配。但要注意的是,根據Poon Lok To Otto v Kan Lai Kwan and another [2014] 一案,若果根據財產授予人的要求,受託人在真誠地行事的情況下,可能會把信託中的資本或收入預付給財產授予人,法庭或會決定該信託中的資本構成財產授予人的財務資源,並需要計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中。 Source link: 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923374/%E3%80%90%E6%B3%95%E5%BE%8B%E8%BF%B7%E6%80%9D%E3%80%91%E5%A4%AB%E5%A6%BB%E9%9B%A2%E5%A9%9A%E5%BE%8C%E8%B2%A1%E7%94%A2%E6%9C%83%E5%A6%82%E4%BD%95%E5%88%86%E9%85%8D%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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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被人贓並獲出軌,女方可否用此理由離婚分男方身家?

離婚案例4-出軌離婚分身家?

男方被人贓並獲出軌,女方可否用此理由離婚分男方身家? John和Gigi是兩夫婦,Gigi懷疑John外面有情人,跟蹤他人贓並獲出軌。Gigi不能忍受目前的關係,決定離婚。 疑問一) Gigi可否用此理由離婚分男方身家? 答一) 首先「出軌」和「通姦」是兩回事,當然你可以人贓並獲對方出軌,但在法庭的角度,也只是一個你提出離婚的理由。在法庭的角度是不會因為男方「錯」而令Gigi多分點身家,因為法庭不會就男女感情事作出對與錯的判斷。 疑問二) 那Gigi用正常離婚程序是否一定可以分男方身家? 答二) 不是。因為在法庭的角度,不論男女,財政較弱一方可得到財政較強一方的資產,所以男方分女方身家的情況亦會出現。而且法庭會以50/50作起步點將雙方財產分配,雙方再就財產分配達成共識,所以最終結果未必是50/50。同時,因為財產分配不只是分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同時也包括兩者私人名下或在結婚前已經擁有的財產,所以如果婚姻太短,財政較弱一方也未必可分對方身家,因為法庭會認為財政較弱一方在這段婚姻的付出不足夠,這對對方也不公平。雖然未必完全分不到,但較弱一方不值得擁有對方50%的身家。 Source:離婚一定可以分身家?離婚律師解構10大迷思Cosmopolitan HK發布於 2019年05月22日11:30 • Cosmopolitan.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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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

離婚案例3 – 離婚訟案待決期間能拿到贍養費?

離婚訟案待決期間能拿到贍養費? 在離婚訴訟中,一般需要一年的時间才處理完畢,但如案件牽涉到離婚理由、子女撫養及利益、贍養費和財產分配的爭議,案件持續一段更長的時間屢見不鮮。 疑問一) 若訴訟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沒有足夠的經濟來源,是否可以獲得任何方式的救濟? 答一) 在訴訟待決期間,若財政資源較弱的一方及/或子女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應付開支,可以向法院申請由另一方按月支付臨時贍養費。在作出決定時,法庭會以合理的原則及概況的形式(broad brush approach)對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作出一般性的審視。 疑問二) 疫情下很多人失業,臨時贍養費可否改變? 答二) 當贍養費命令頒下後,一方當事人可能因其收入、資產、負債等財務狀況發生變化而要求法庭更改先前的贍養費命令 (例如降低需支付的臨時贍養費等)。由於臨時贍養費的更改對於接受該費用的一方會有很大影響,法庭在處理更改申請時會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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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例2-如子女選擇和母親同住,是否意味着父親沒有機會獲得兒子的撫養權?

如子女選擇和母親同住,是否意味着父親沒有機會獲得兒子的撫養權? John和Gigi是兩夫婦,育有10歲兒子Sam;Gigi懷疑John在大陸有一位情人,兩人的關係近年愈來愈差。John一年前遷出同住單位,Gigi不能忍受目前的關係,決定離婚。 疑問一) 如兒子選擇和母親同住,是否意味着父親沒有機會獲得兒子的撫養權? 答一) 未必一定。在任何有關子女的訴訟中,子女的利益是首要考慮的事項。法庭在處理關於子女的紛爭時,將考慮一切與個案相關的事項(例如雙親的人格、經濟資源等)。子女的意願並非凌駕一切,亦須配合其他因素一起考慮。 疑問二) 法庭已頒布離婚判令,而Gigi獲得授予兒子的撫養權。John可否探望兒子? 答二) John有權探望兒子。 探視權是指沒有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母親接觸子女的權力。沒有撫養權的John可以亦應該繼續擔當重要的父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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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例1

離婚案例1-配偶不同意離婚會否影響離婚程序?

配偶不同意離婚會否影響離婚程序? John和Gigi是兩夫婦,Gigi懷疑John在大陸有一位情人,兩人的關係近年愈來愈差。John一年前遷出同住單位,Gigi不能忍受目前的關係,決定離婚。 疑問一) Gigi可否在這階段向家事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 答一) 如在提交呈請書前,Gigi和John已持續分居最少一年,而且John同意離婚,這可以是離婚呈請的有效理據。 疑問二) 若John不同意離婚,Gigi可否在這階段向家事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 答二) 若John不同意離婚,正常情況下Gigi和John要持續分居最少二年,Gigi才可向家事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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