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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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离婚?
(离婚理据/条件)
在香港离婚,要:
A. 结婚满一年;
B. 夫妻最少一方要以香港为居籍(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长期居港)。 还有概括来说,必须向法庭解释:
C.「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
根据 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11A条 ,呈请人要向法庭证实有下列一个或以上的情况出现:
(1)双方同意离婚 ,双方 分居 连续一年或以上
(2)单方面离婚 ,对方不同意或不回应,双方 分居 连续二年或以上
(3)配偶曾与人通奸 ,要有足够证据
(4)配偶的 不合理行为 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要有足够证据
(5)遭配偶 遗弃 连续一年或以上。
合附以上情况就可准备草拟离婚协议书,即离婚呈请书,根据不同理据用不同离婚诉讼程序。
想确保资料正确无误,加快完成,请联络我们专业顾问团队。

离婚程序需要经过下列阶段:
离婚第一阶段-呈请
提交离婚呈请书
呈请人须填妥「离婚呈请书」Form 2,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离婚呈请书的内容非常重要,一定要真确没错误,否则会拖慢甚至令离婚程序失败。
若有18岁以下家庭子女,需要填写「关于子女陈述书」Form 2B,陈述现在子女的安排和离婚后的安排。
离婚第二阶段-派递
将呈请书送交配偶
离婚呈请书一经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开,提出呈请的一方为「呈请人」,而配偶为「答辩人」。
阁下须提交呈请书副本(有法庭盖印)经由专人或以邮递方式确认送达诉讼的答辩方。
答辩人了解呈请书内容后, 根据真实情况填写并签署「文件送达认收书」Form 4再交回家事法庭。
这一程序也因不同离婚原因而有所不同,答辩人的回应也影响接下来程序的走向。
离婚第三阶段-宣誓排期
法庭聆讯
呈请人就 离婚呈请宣誓 ,再由司法常务官确定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后,案件才可 排期聆讯 ,譲法庭审理案件。
司法常务官就审讯日期、地点及时间发出指示后,将会通知诉讼各方出席, 被传召双方须如期出席。
离婚第四阶段-离婚暂准判令
离婚暂准判令
若诉讼双方毋须出席有关聆讯,法庭会颁布离婚暂准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特别程序案件表:
如答辩人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书,该离婚呈请便会被编入特别程序案件表。法庭发出审讯指示后,便会考虑呈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法庭信纳并满意就呈请书的内容所提交的证据,便会发出一份证明文件,然后存档。双方亦会收到一份副本,列出双方已同意的条款。双方毋须出席有关聆讯,法庭会颁布暂准离婚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抗辩案件表:
如答辩人已向法庭递交了答辩书,案件便会被编入抗辩案件表内。在此情况下,法庭会考虑双方的证据才会决定是否颁布暂准离婚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如法庭认为缺乏充分证据,便会驳回有关呈请。案件双方或需出席有关法庭聆讯。若在法庭颁布离婚判令的过程中,出现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的问题,或任何一方申请附属援助,法庭会将有关事宜押后由内庭处理,如认为适合,法庭可以指令各方就其经济状况提交誓章。
**若有子女或金钱问题未解决,则需要双方出庭 。未解决所有分歧并不会拿到绝对离婚令**
本事务所保证所有案件都会100%完成所有程序,并跟进至绝对离婚命令。
离婚第五阶段-离婚绝对判令
离婚绝对判令
在法庭颁布离婚暂准判令45日后,若呈请人和答辩人没再提出反对,呈请人可将填妥的「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通知书」Form 5交回法庭,申请将离婚暂准判令转为离婚绝对判令。
若司法常务官信纳一切已符合法例规定时,便会向双方邮寄一份离婚绝对判令证明书Form 6。
离婚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离婚呈请书的内容
香港离婚手续
常见问题
最简单的双方同意离婚可于6个月左右完成。
離婚手續的費用将取决于复杂程度;最简单为双方同意离婚。 如果你和配偶不能就子女抚养权或赡养费达成一致意见,而需要律师或大律师作代表出庭,那么离婚费用就会偏高。 当然也可通过家事调解或自行商讨减少分争。
不论在那一个国家举行结婚仪式,只要婚姻属有效和可以证实其存在,理论上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分居二年就可以单方面申请离婚,不须对方同意。 (双方需要在香港。)
以对方的不合理行为作离婚理由不须要分居,但过程复杂和办理时间较长。
双方可以在获得离婚绝对判令后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