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
家庭子女什么年龄才要法庭安排抚养权?
需要决定抚养权年龄18岁或以下,年龄到达18岁为成年人,有自己主见,不再需要父母管教。
香港离婚抚养权归谁
(子女的管养权责)?
简单来说是以
“子女的福利为首要考虑“。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把父母对子女的管养描述为父亲或母亲的“权利及权能”。
虽然该条例并未对“权利及权能”作出定义,但法庭的判例和其他条例皆显示,它们的意义极其广泛, 包括:
🔹与子女同住并照顾其日常起居,即照顾
🔹为其选择学校,
🔹管理其财产,
🔹甚至对子女施加适度的惩罚,即管束
都是行使父母“权利及权能”的例子。在其他有关父母与子女的情况下,我们亦会提及未成年人的“管养权”或“监护权”。
本法例亦明确指出父母行使其管养权时,须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事项”。
另外《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亦清楚规定,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的管养权时,父亲或母亲就子女的管养权提出的申索(claim)会获得同等的考虑。
父权比母权大这种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已不为香港法律接纳。这原则亦再次说明,法庭在聆讯父母争取管养权的案件时,首要的考虑是<孩子的福利>,而不是父或母个人的利益,也不是父母之间谁应有优先权。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4条亦清楚规定,任何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如在任何影响该未成年人福利的问题上产生意见分歧,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发出指示,法院可就意见分歧的事项,发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管养权
Custody
即坊间俗称"抚养权"。包含了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所有权责,其中包括了日常照顾和管束(care and control),探视(access)以及作出对子女有影响的所有重大决定(major decision making)的权责(例如子女的教育、宗教和医疗事宜)。
照顾及管束权
Care and Control
取得监管权的一方一定要全力照顾孩子所有日常生活并一起同住。
探视权
Access
当法庭把管养权交给一方(例如妻子)时,另一方(丈夫)通常会被授予探视令,可在合理范围内探视子女。探视范围可由双方协议而定,例如逢星期日下午三时至五时。如果其中一方的要求不合理,另一方可要求法庭作出适当的判令,把探视的范围详钿列明。
常见的管养权分配
独有/单一管养令
Sole Custody Order
单一管养令的好处是拥有管养令的一方能够全权照顾和管束子女,以及在需要时迅速作出对子女有影响的所有重大决定。单一管养令特别适合于双方无法再对子女管养事宜上合作的个案。
分割管养令
Split Custody Order
把日常照顾和管束权责(care and control)赋予父母的其中一方,而带有更广泛决定权的管养权则判给另一方。例如,当法庭把管养权交给一方(例如丈夫)时,妻子有日常照顾和管束权责,但她并不能作出与子女相关的重大决定。这种分权令旨在为不在子女身旁(但却享有管养权)的一方,保留可以发挥就子女教养问题作出重大决定的权利。不过,一旦碰上父母不能就子女教养事宜达成协议和互相合作,分权令便不适合。
共同管养令
Joint Custody Order
把管养权判给父母双方,但同住、照顾和 管束权责只判给父母的其中一方,另一方被授予探视令。换言之,双方都有权责在涉及教养子女的重要事宜上作出抉定,象征着虽然父母已离婚,但在教养子女上仍然共同发挥作用,不会有一方遭排拒的情况出现,此令只有在双方均有能力理智地合作和给予善导时适用。

法庭会考虑什么因素,才会将子女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
法庭在处理家事诉讼中的子女抚养权首要考虑是子女本身的利益。每一个案将视乎本身的情况与事实而定而这些因素包括:
✅因应子女的年龄和理解能力考虑子女的意见;
✅子女身体、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環境改變可能對子女所造成的影響;
✅环境改变可能对子女所造成的影响;
✅子女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子女曾经遭受或有机会遭受的伤害;
✅该子女与父亲、母亲和其他人的关系;
✅父亲和母亲对该子女和对管养责任所表现的态度;
✅法院根据法例在有关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权力范围。
为了帮助法庭对以上的问题作出适当的考虑,法庭会参考任何有关资料,包括社会福利署署长备呈法院的任何报告书。在特殊情况下,法庭亦可考虑儿童心理学专家的报告书,然后才作出适当的判决。
当夫妻双方有抚养权问题时,得不到共识,需要法庭协助分配时,就需要填写
子女管養權重要因素
的進一步闡釋如下:
保持現狀
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如子女與雙親其中一方相處愉快,並已習慣和喜歡現時的環境和生活形式,除非有其他迫切性原因,否則法庭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分開。
主要照料者
一般情況下,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因此,最好讓子女繼續與一向照料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從而保持現狀。
子女的意願
儘管子女的意願是重要因素之一,卻並非凌駕一切。法庭將會考慮子女的意願是否符合本身的最佳利益。
法庭一般會聆聽及考慮子女的看法,但子女看法的比重,視乎子女的年齡及明白事理的程度(一般7-8歲小童的意向會開始被採納)。在考慮將撫養權授予那一方時,較為年長之子女的意願將會更被重視。
在尋求及確認子女意見的過程中必須小心謹慎,通常會經由合適的法庭福利官去處理。過程中亦要避免讓子女覺得需要在母親和父親之間作出選擇,這會對子女構成重大的精神負擔。
任何一方試圖左右子女的決定亦是不正確的做法,因此較合適之途徑是經由法庭福利官去獲取子女的意願。
讓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為了避免精神創傷,一般都認同兄弟姊妹 (尤其是年齡相近的)應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然而經衡量後,如認為這是最佳的處理方式,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見。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子女的性別
這未必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因素,但如所有其他因素均等,這項因素亦會影響法庭之決定,例如快將進入青春期的女兒可能與母親一起生活較為合適,而相同年紀的兒子可能較適合與父親一起生活。
雙親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
如前文所述,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而不同的子女亦會有不同需要。
需要考慮的事項,是雙親各方的健康、謀生能力及財務資源是否可以配合個別子女的需要。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未必會影響或減低他 / 她作為父 / 母親的能力。法庭最終要考慮之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