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溫事務所 Goodwin Divorce

夫妻離婚後財產

【法律迷思】夫妻離婚後財產會如何分配?

【法律迷思】夫妻離婚後財產會如何分配?

近年香港夫妻離婚的情況愈趨普遍,除了關心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外,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亦是不少人關心的事宜。


如何辦理離婚?


夫婦必須符合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一、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

二、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三、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符合「密切聯繫」與否將視乎個案而定)。


如果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人需要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並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但如果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他們則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要留意的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2條,假如雙方結婚未滿1年,他們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但若果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是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離婚呈請則不須遵守1年限制。


夫妻財產分配事宜


提出離婚後,雙方要先確定家庭總資產組合內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然後再需計算各項資產的大約價值。假如雙方未能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法庭將會為此作出決定。法庭會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


以往香港法院習慣先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相關評估分配資產;而餘下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不過,隨著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此案例對法庭在處理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帶來重要的指標。因此,婚姻雙方如果希望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便變得十分重要。


此外,他們亦可選擇在婚前成立信託把部份個人資產作分隔,避免日後在離婚時,需要為財產分配予訴訟另一方。成立個人信託後,信託資產的擁有權便會轉移到獨立受託人手上,就可避免日後若不幸離婚需要跟另一方就該財產進行分配。但要注意的是,根據Poon Lok To Otto v Kan Lai Kwan and another [2014] 一案,若果根據財產授予人的要求,受託人在真誠地行事的情況下,可能會把信託中的資本或收入預付給財產授予人,法庭或會決定該信託中的資本構成財產授予人的財務資源,並需要計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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