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離婚手續
- 不用分居
- 不用對方同意
- 對方不用在香港
怎樣單方面申請離婚?
由婚姻一方(單方面)作為呈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申請人(呈請人)須以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的事實,來證明自己與答辯人(配偶)
「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呈請人要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
1.雙方同意離婚, 分居 最少連續一年
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婚姻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答辯人亦同意離婚。
2.單方面離婚, 分居 最少連續二年
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婚姻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這情況無須答辯人同意離婚)。
3.配偶曾與人通姦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申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4.配偶的不合理行為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申請人與答辯人共同生活(這裹的”不合理”所指的並不是行為本身;構成”不合理行為”,需要因答辯人的行為令法庭認為客觀上呈請人無法“合理地”被期望與答辯人共同生活)。不須分居離婚。
5.遭配偶遺棄連續一年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已遭答辯人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若以配偶通姦、不合理行為或遺棄中一項或多項的事實申請離婚,申請人都要證明是答辯人的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然而,導致婚姻破裂往往都不是單方面的過錯。所以證明通姦、不合理行為或遺棄事實的要求容易增加配偶雙方的敵意,給訴訟程序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和負擔,亦無助於雙方解決因離婚而產生的問題,比如財產分配、贍養費和子女管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