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方面离婚手续
- 不用分居
- 不用对方同意
- 对方不用在香港
怎样单方面申请离婚?
由婚姻一方(单方面)作为呈请人提出的离婚申请,申请人(呈请人)须以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的事实,来证明自己与答辩人(配偶)
「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
根据 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 ,呈请人要向法庭证实有下列一个或以上的情况出现:
1.<双方同意离婚, 分居 最少连续一年>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而答辩人亦同意离婚。
2.<单方面离婚, 分居 最少连续二年>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两年(这情况无须答辩人同意离婚)。
3.<配偶曾与人通奸>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申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4.<配偶的不合理行为>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申请人与答辩人共同生活(这裹的”不合理”所指的并不是行为本身;构成”不合理行为”,需要因答辩人的行为令法庭认为客观上呈请人无法“合理地”被期望与答辩人共同生活)。不须分居离婚。
5.<遭配偶遗弃连续一年>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已遭答辩人遗弃最少连续一年。
若以配偶通奸、不合理行为或遗弃中一项或多项的事实申请离婚,申请人都要证明是答辩人的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然而,导致婚姻破裂往往都不是单方面的过错。所以证明通奸、不合理行为或遗弃事实的要求容易增加配偶双方的敌意,给诉讼程序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亦无助于双方解决因离婚而产生的问题,比如财产分配、赡养费和子女管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