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溫事務所 Goodwin Divorce

離婚贍養費

子女生活費

香港離婚如何計算子女生活費?
是否必須給子女生活費?

現實生活中,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及贍養費的申請多由女方提出。雖然很多婦女在婚後仍繼續出外工作,但因她們大多以照顧家庭及子女為重,經濟能力通常不及男方。在婚姻時及離婚後,她們在經濟上可能均依賴丈夫照顧,亦有領取贍養費的需要。

解決這問題的最好方法,是離婚夫婦自行協議如何安排財產分配及贍養費。這樣做可以避免為此對簿公堂,浪費時間和律師費。原則上,這種協議是有效的,但任何一方如對自行分配的協議不滿,仍然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適當的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命令。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夫婦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附屬濟助》的申請。

《附屬濟助》是當雙方不能對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取得共識和達成協議時,要求法庭作出的命令。

a.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授予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有權在離婚或分居訴訟中,向另一方索取撫養子女的經濟資助。

如需要為有關子女即時取得贍養費,可向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隨時就有關子女發出不同的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1) 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2) 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 (3) 在監護訴訟期間

b.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十八歲以上 。(通常大學的時限會是25歲)

子女贍養費或生活費是比較重要的,因為離婚會令小朋友受到不必要的心理壓力,亦因為父母分開居住會造成經濟壓力增加而減低生活質素;有些案件會因為父母交惡而不給予另一方應有的生活費,導致小朋友沒有學費或生活開支,而小朋友亦不應因為父母的決定而蒙受不必要心理上和經濟上的壓力,所以很多時子女生活費是在離婚案件中最被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