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溫事務所 Goodwin Divorce

離婚撫養權

子女探視權

香港離婚後父/母是否必定有子女探視權?

子女的管養權(或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正常來說得不到照顧及管束權的一方,若其精神狀態為正常、沒有暴力傾向、吸毒等極端行為,都會得到探視權。一些極端的情況,可能會在社工安排的地方下探望子女。

為了盡量讓子女有穩定的生活,一般的慣例是讓子女在其中一方家中居住,而定期探望另一方(即另一方擁有子女的探視權),而探望安排可以在學校放假期間延長至數天甚至數星期。(但出國旅遊要互相報備。)

在可行情況下,子女亦可以平均分配時間居住於雙親的不同居所中,但雙親應盡量就有關安排達成協議,以免花費更多金錢於法庭訴訟上。

如雙親希望有共同撫養權,並由雙方共同決定養育子女的一切重要事項,法庭在確定有關安排可行後,可作出此項判決。現今一般都鼓勵共同撫養,因為這樣是有利於雙親對子女負責,並且不會因婚姻破裂而終止責任。但大前提是無論撫養權授予那一方,雙方均需要有充分的協議和合作。

我的配偶要申請離婚,並計劃在排期審訊期間帶同我們唯一的子女離開香港,我能否阻止?

在這情況下,閣下可考慮向高等法院就子女的監護權提出訴訟。每當涉及有關子女的個人利益時,例如懷疑他們將會或已被帶離香港,便可就子女的監護權提出訴訟。

當監護權訴訟提出後,法庭便有廣泛權力為保障有關子女的利益而發出命令(如經濟供養事宜)。

如有關子女已被帶離香港,法庭可發出訪尋該名子女下落的命令,並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例如入境事務處)提供協助。

如有關子女已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未經法院同意下,他 / 她將被禁止離開香港。

不論任何離婚或分居訴訟是否已經提出,有關方面亦可就子女監護權問題提出訴訟。監護權訴訟可由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不一定是雙親其中一方)提出,如有必要,訴訟亦可經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提出。

在提出有關訴訟後,有關子女便立即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意即該子女由法庭看管。如要為該名子女的利益作出重大決定,有關人士均須將問題交由法庭處理,但這樣可能涉及更多費用和時間。

當子女仍未成年或法庭仍未頒令終止監護權訴訟之前,有關子女仍然是受法庭監護的人。

監護權訴訟不應輕率地提出,當然只有具備充分的理由時才可進行。

配偶拒絕見我,並且不讓我知道子女身在何處,我應怎樣做?我如何能夠阻止我配偶奪去子女?

A. 監護權訴訟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選擇申請將有關子女成為受法庭監護的人。

B. 要求將有關護照或旅行證件存放在律師行,並由律師承諾在未經法庭或雙方同意前,不得交出上述證件。

如前文所述,監護權訴訟可能涉及更多費用和時間,所以不應輕率地提出。

如閣下擔心子女可以使用本身的護照或閣下配偶的護照離開香港,閣下可要求將有關護照或旅行證件存放在律師的辦事處,並由律師承諾在未經閣下或法庭同意前,不得交出上述證件。可是,配偶仍可能在閣下不知情下,設法為該子女補發新護照。

C. 禁止令

如扣押旅行證件之做法不可行或不夠安全,閣下可於離婚或分居訴訟程序中申請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將有關子女(在不受閣下的管養和控制的情況下)帶離香港。

不論涉及監護訴訟或禁止令,閣下的律師應立即將有關命令或監護訴訟資料送達入境處。入境處在收到資料後,會通知所有港口和機場,以阻止或防止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D.《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

為避免兒童被不當遷移或扣留於外地而造成傷害,香港法例 第512章《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 亦有條文保障有關人士的利益,而律政司會跟某些與香港有《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合作,以協助被不當遷移或扣留於外地的兒童交還香港。欲知詳情,請瀏覽 律政司的網頁 。

父親或母親可否在獲得撫養權後,帶同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就子女安排方面可能會出現的紛爭,是其中一方會擔心前度配偶在並無作出預先通知下(不論是基於移民或渡假之原因),將子女帶離香港,因而剝奪了另一方的子女探視權。

因此,法庭會在撫養權命令上附註一項指令,註明除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外,雙親任何一方均無權帶同子女離開香港:

  • 取得法庭批准;或
  • 經並非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之書面同意,而負責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亦須向法庭承諾在任何協定時期完結時或應法庭要求提前返回時,會如期帶同子女返回香港。

A. 假期

就子女探視權方面,假期安排亦可能會出現紛爭,如雙方不能就有關安排達成協議,將會引起昂貴的訴訟費用。

為節省費用,當發出具有上述兩項限制的撫養權命令後,其中一方可向法庭作出書面承諾,在任何假期完結後,便會將當時身處外國的子女帶回香港。換句話說,每當閣下打算帶同子女離港時,只需獲得前度配偶的書面同意便可。

只有當對方無理地拒絕作出決定時,閣下才需要向法庭作出申請。如屬普通渡假性質,法庭一般不會拒絕閣下的申請。

如閣下相信對方可能會反對閣下帶同子女離港渡假,便應及早在假期前通知閣下的律師,以便有充分時間向法庭作出申請和盡早進行聆訊。

B. 永久離開香港

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基於若干原因,打算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向法庭申請取得有關命令,准許他/她帶同子女永久離開本港。

如雙親的另一方反對該申請,法官將會就有關子女不再能夠定期與反對該申請的家長見面,和申請人(即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喪失選擇往何處生活的自由作出衡量。如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之離港決定是合理的話,法庭通常不會干涉他 / 她的選擇,但最終仍以有關子女的權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Reference:香港大學家庭社區法網